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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229  派员出境个人所得税事项备案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0日11时1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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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设定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3号)十一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派员出境个人所得税事项报告表》

2份

 

【办理渠道】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服务厅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通办范围】 全市通办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6.本事项备案前,纳税人须先完成自然人基础信息采集。

【办理地点】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服务厅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操作路径:【优惠备案与信息报送】→【派员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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