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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206  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8日15时2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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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设定依据】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恢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及电子数据

1

 

 

【办理渠道】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未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纳税人,本事项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办理地点】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办税地图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申报退税】-【资格信息报告】-【恢复出口退(免)税】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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