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一、增值税
1.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政策依据: 2.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外),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 三、企业所得税 在满足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确认的条件下,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