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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创斯特电机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0日17时1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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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创斯特电机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福州创斯特电机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7月7日对你公司作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榕台税二 税通〔2022〕72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2年8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台税二 税通 〔2022〕 722 号

福州创斯特电机有限公司:(9135010305431091XD

  事由: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第五条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通知内容: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2022年7月2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2年7月7日

 

  

关于送达福州创斯特电机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福州创斯特电机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7月7日对你公司作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榕台税二 税通 〔2022〕 723 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2年8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台税二 税通 〔2022〕 723 号

福州创斯特电机有限公司:(9135010305431091XD

  事由: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第五条第(八)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通知内容: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2022年07月2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2年7月7日

  

关于送达福州创斯特电机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福州创斯特电机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对你公司作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榕台税二 通 〔2022〕 138 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2年8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台税二 通 〔2022〕 138 号

 福州创斯特电机有限公司: 9135010305431091XD

   事由: 出口业务申报通知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9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

  通知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于2022年6月作出榕税稽处【2022】4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你公司出口报关单上的重量与其项下的出口货物提单载明的重量不符的已退的出口退税款3701897.48元。上述出口业务应适用征税政策限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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