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省腾超机械有限公司的
《税务稽查结论》的公告
福建省腾超机械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税务稽查结论》(榕税三稽结〔2021〕5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 务 稽 查 结 论
榕税三稽结〔2021〕54号
当事人:福建省腾超机械有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MA346BER9W)
法定代表人:薛超(身份证号码: 5103211*********11)
财务负责人:薛超(身份证号码: 5103211*********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经局领导审批并下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我局指派检查人员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三稽检通〔2021〕37号)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
一、检查情况及主要证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确认,上海赫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开具给你公司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82130,发票号码31889967~31889975, 金额858026.91元,税额137284.29元,价税合计995311.20元,货物名称:*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板)为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检查,暂未发现你公司有取得并认证抵扣由上海赫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开具的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检查你公司对公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鼓楼支行营业厅,账号13110******020433)调取相关交易流水记录,也未发现你公司存在与上述9份发票相关的支付记录。
二、税务稽查结论
经查你公司未取得由上海赫增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未发现问题。若以后有进一步证据证明有取得发票,再另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