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中宏泰实业有限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中宏泰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2年1月2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2〕4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3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二稽处〔2022)42号
福建中宏泰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5550742060)
我局于2021年2月22日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你公司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定义的走逃(失联)企业。
经判定你公司是无正常经营的虚假经营企业,2019年5月-2019年8月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9年5月-2019年8月开具1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10,477,199.34 元,税额1,362,036.22 元,价税合计11,839,235.56 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