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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华皓鑫德服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8日16时3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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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华皓鑫德服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华皓鑫德服饰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341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341 

 

福州华皓鑫德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30KJ35T): 

  我局于2021年415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天福村36号二层207厂房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淮北仁之康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已证实虚开发票,发票代码:3400201130,发票号码:01063561-01063580,开票日期:2020-07-22;发票代码:3400181130,发票号码:10668385-10668395,开票日期:2020-07-23。货物名称:*纺织产品*布,发票金额3084198.37元,发票税额400945.63元,价税合计3485144.00元。你公司于2020年7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400945.63元;于2020年8月进项税额转出400945.63元,当月应纳税额合计为0。 

  海安科祥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已证实虚开发票,发票代码:3200191130,发票号码:48291333-48291352,开票日期:2019-12-23,货物名称:*纺织产品*布,发票金额1999348.67元,发票税额259915.33元,价税合计2259264元。你公司于2019年1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59915.33元,截至本检查期尚未进项转出,影响当期增值税。 

  海安度科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5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已证实虚开发票,发票代码:3200184130,发票号码:57879805、57879807-57879822,开票日期:2019-09-23;发票代码:3200184130,发票号码:58078842-58078861,开票日期:2019-10-18;发票代码:3200191130,发票号码:47189711-47189730,开票日期:2019-11-20。货物名称:*纺织产品*布,发票金额5697430.03元,发票税额740665.97元,价税合计6438096元。你公司于2019年9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20923.63元,于2019年10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59873.94元,于2019年11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59868.40元,共认证抵扣进项税额740665.97元,截至本检查期尚未进项转出,影响当期增值税。 

  安徽泉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已证实虚开发票,发票代码:3400201130,发票号码:10839621-10839635,开票日期:2020-07-23;发票代码:3400201130,发票号码:07335690-07335704,开票日期:2020-07-28;发票代码:3400201130,发票号码:05910767-05910781,开票日期:2020-06-19;发票代码:3400201130,发票号码:01888791-01888795,开票日期:2020-05-28;发票代码:3400201130,发票号码:02508001-02508015,开票日期:2020-06-23。货物名称:*纺织产品*布,发票金额6480318.55元,发票税额842441.45元,价税合计7322760元。你公司于2020年5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63352.55元,于2020年6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89342.91元,于2020年7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89745.99元,共认证抵扣进项税额842441.45元,已进项税额转出842441.45元。 

  山西璇记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已证实虚开发票,发票代码:1400194130,发票号码:02700708-02700716,开票日期:2020-03-31,货物名称:*纺织产品*布,发票金额898895.57元,发票税额116856.43元,价税合计1015752元。你公司于2020年3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16856.43元,已进项税额转出116856.43元。 

  山西集凯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已证实虚开发票,发票代码:1400194130,发票号码:02701216-02701239,开票日期:2020-03-30,货物名称:*纺织产品*布,发票金额2399830.08元,发票税额311977.92元,价税合计2711808元。你公司于2020年3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311977.92元,已进项税额转出311977.92元。 

  (三)你公司取得山西璇记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9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情形。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认定你公司取得山西璇记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1400194130,发票号码:02700708-02700716,开票日期:2020-03-31,货物名称:*纺织产品*布,共金额898895.57元,税额116856.43元,价税合计1015752元)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淮北仁之康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海安科祥纺织有限公司、海安度科纺织有限公司、安徽泉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璇记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集凯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共6户企业开具的206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由于你公司对取得淮北仁之康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安徽泉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璇记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集凯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共4户企业开具的129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因此本次检查只对你公司取得海安科祥纺织有限公司、海安度科纺织有限公司共2户企业开具的77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缴增值税,你公司应补缴2019年增值税1000581.30元(明细详见下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9年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0040.69元(明细详见下表)。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9年教育费附加30017.44元(明细详见下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9年地方教育附加20011.63元(明细详见下表)。 

税款属期 

增值税(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教育费附加(元) 

地方教育附加(元) 

2019年9月 

220923.63 

15464.65  

6627.71  

4418.47  

2019年10月 

259873.94 

18191.18  

7796.22  

5197.48  

2019年1月 

259868.40  

18190.79  

7796.05  

5197.37  

2019年12月 

259915.33 

18194.07  

7797.46  

5198.31  

 

1000581.30

70040.69  

30017.44  

20011.63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补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取得的淮北仁之康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海安科祥纺织有限公司、海安度科纺织有限公司、安徽泉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璇记服装辅料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集凯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共6户企业206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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