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洋洋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洋洋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一稽罚〔2022〕33号),由于文书无法通过直接、委托、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一稽罚〔2022〕33号
福州洋洋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699021883K):
经我局于2021年03月11日起对你公司2019年1月1 日至2019年12月31 日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按照规定保管2019年1月-6月账簿和记账凭证。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二类第8项的规定,决定处1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