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惠尔明工业用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惠尔明工业用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177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177号
福州惠尔明工业用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066559819U):
我局于2021年4月6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浚边村蒋宅路78号)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桂林市思恒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13年10月、2013年11月、2014年3月、2014年4月、2014年6月为你公司开具23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33140,发票号码:00860324、00871264、00876214-00876216、00880843-00880849、01411242-01411245、01413000、02150546-02150551,品名:不详,发票金额合计1781671.45元,发票税额合计302884.14元,价税合计2084555.59元)。
上述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12份未认证,发票代码:4500133140,发票号码:00860324、00871264、00876214-00876216、00880843-00880849,发票金额1119124.45元,发票税额190251.14元,价税合计1309375.59元。
上述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11份已认证,发票金额662547元,发票税额112633元,价税合计775180元。其中:
1.发票代码:4500133140,发票号码:01411242-0141124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间为2014年3月,税额57789.82元。
2.发票代码:4500133140,发票号码:014130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间为2014年5月,税额16854.70元。
3.发票代码:4500133140,发票号码:02150546-0215055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间为2014年6月,税额37988.48元。
(三)你公司银行账户未发现付款给桂林市思恒贸易有限公司的记录。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从桂林市思恒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11份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33140,发票号码:01411242-01411245、01413000、02150546-02150551,发票金额662547元,发票税额112633元,价税合计775180元,具体明细附后)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桂林市思恒贸易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应补缴2014年3月增值税57789.82元、2014年5月增值税16854.70元、2014年6月增值税37988.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4年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045.29元、2014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79.83元 、2014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659.1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4年3月教育费附加1733.69元、2014年5月教育费附加505.64元、2014年6月教育费附加1139.65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4年3月地方教育附加1155.80元、2014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337.09元、2014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759.77 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你公司从桂林市思恒贸易有限公司取得23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781671.45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