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市影梦服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市影梦服饰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372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372号
福州市影梦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3HQ13XC):
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天福村天福17号36号厂房二层204)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青岛亦韵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开具给你公司的4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已证实虚开发票,货物名称:*纺织产品*布,共计发票金额4098913.28元,发票税额532858.72元,价税合计4631772.00元。(发票明细详见附件)
(三)你公司于2020年6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59905.67元,于2020年7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59956.04元,于2020年10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2997.01元,共计抵扣进项税额532858.72元。
(四)你公司资金往来异常,向青岛亦韵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226202.20元,占你公司取得青岛亦韵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41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631772元的比例为4.88%,存在大比例未付款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取得青岛亦韵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41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098913.28元,发票税额532858.72元,价税合计4631772.00元,明细详见附件)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青岛亦韵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41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应补缴2020年增值税532858.72元(明细详见下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7300.11元(明细详见下表)。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20年教育费附加15985.76元(明细详见下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20年地方教育附加10657.17元(明细详见下表)。
属期 |
增值税(元) |
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
教育费附加(元) |
地方教育附加(元) |
2020年6月 |
259905.67 |
18193.40 |
7797.17 |
5198.11 |
2020年7月 |
259956.04 |
18196.92 |
7798.68 |
5199.12 |
2020年10月 |
12997.01 |
909.79 |
389.91 |
259.94 |
共 |
532858.72 |
37300.11 |
15985.76 |
10657.17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补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青岛亦韵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41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