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now | date("yyyy年MM月dd日 EEEE")}}

当前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 税务公告 > 其他类

关于送达福州双晟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5日09时58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字体:   

  关于送达福州双晟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福州双晟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03MA3314D045): 

  福州双晟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骗税一案,我局已作出处理告知书。因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稽罚告〔2022〕104号)公告送达。告知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11号(原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C区C2#楼2层03商务办公)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9月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无出口业务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10627556.79元。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陈彬、陈安弟、陈安洋、刘易、董露、朱威威等人的《讯问笔录》,你公司存在无出口业务、无货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通过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10627556.79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上述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提供的退税相关资料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停止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8月25日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