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中康华夏投资(福建)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的公告
中康华夏投资(福建)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榕税稽通〔2022〕233-1号),由于你公司已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通过直接、委托、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榕税稽通〔2022〕233-1号
中康华夏投资(福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1MA34QW814X):
事由: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1月22日
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中康华夏投资(福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1MA34QW814X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金沙镇巫岭村52号
法定代表人:邬乐波,男,身份证号码:362329********4519
二、案件性质
1. 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你单位目前已走逃失联、进销项发票品名规格数量不匹配、无货物运输、大额受票未付款、存在部分资金回流、涉案人员讯问笔录中供述与江西多家上游企业没有真实交易。在没有证据表明你单位有向江西上游企业购进螺纹钢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品名为螺纹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53份,共计开票金额53,623,031.79元,税额6,970,994.13元,价税合计60,594,025.92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取得并认证抵扣的5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49,916,356.36元,税额6,489,126.31元,价税合计56,405,482.67元。对你单位开具的55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53,623,031.79元,税额6,970,994.13元,价税合计60,594,025.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