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莱茂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5月18日对你公司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2023﹞14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至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5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二稽检通〔2023〕149号
福建莱茂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MA8UG8JU4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林振、陈敏奇等人,自2023年5月19日起对你(单位)2020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4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