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锦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 10月20日出具榕税稽检通〔2023〕175号《税务检查通知书》,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稽检通〔2023〕175号
福州锦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3H7MK0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陈光忠、李安南等人,自2023年10月20日起对你(单位)2020年1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