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霆非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稽罚告〔2023〕3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稽罚告〔2023〕32号
福州霆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3CL737R)
对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59号三山大厦(现龙盛大厦)北楼8层12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通过骗税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蜡烛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482070.09元。
根据福建省化工学会回函、上游管理局提供的《已证实虚开单》、海关出口报关单数据、海关出口报关单数据扩展;异地协作平台的协查回复函;船运公司提供的提单;福建省化工学会回复函、该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明细及溯源穿透图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你公司走逃,未提供财务报表、备案单证等材料,在无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无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骗税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482070.0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1倍的罚款482070.09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两年。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