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千溢涌泉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3月13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66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3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4〕66号
福州千溢涌泉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22Y3746):
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起对你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福州X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金额3814610.90元,税额495899.34元,价税合计4310510.24元)、福建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金额4825983.79元,税额627377.77元,价税合计5453361.56元)、宜春XX服装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金额3711389.06元,税额482480.54元,价税合计4193869.60元)为已证实虚开发票。
你公司取得宜春XX服装有限公司2份发票已作废,发票代码:3600211130、发票号码07670123、08480773)。你公司取得福州X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福建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宜春XX服装有限公司共132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21年4月、5月、7月、8月、9月退税共1580711.05元,对应货物于2021年3月、5月、6月、7月、8月出口。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福州X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证实虚开的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福建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证实虚开的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宜春XX服装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已作废2份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追缴你公司已退出口税款158071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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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税款属期 |
税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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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年4月 |
29374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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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1年5月 |
12471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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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1年7月 |
24650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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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1年8月 |
20892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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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1年9月 |
70682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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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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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711.05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1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已作废2份发票)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视同内销征税,对应货物(套头衫)于2021年3月、5月、6月、7月、8月出口,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2021年3月1日、5月6日、6月1日、7月1日、8月2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对你公司视同内销征税应追缴2021年3月、5月、6月、7月、8月增值税共140355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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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月份 |
美元离岸价 |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
人民币 (含税价) (元) |
不含税金额 (税率13%) (元) |
补缴增值税 (税率13%) (元) |
视同内销 税款属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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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 |
744612.2 |
6.4754 |
4821661.84 |
4266957.38 |
554704.46 |
2021-03 |
|
2021-05 |
298215 |
6.4895 |
1935266.24 |
1712624.99 |
222641.25 |
2021-05 |
|
2021-06 |
298900 |
6.3572 |
1900167.08 |
1681563.79 |
218603.29 |
2021-06 |
|
2021-07 |
348460 |
6.4709 |
2254849.81 |
1995442.31 |
259407.50 |
2021-07 |
|
2021-08 |
199220 |
6.4660 |
1288156.52 |
1139961.52 |
148195.00 |
202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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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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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55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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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21年3月、5月、6月、7月、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共98248.6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21年3月、5月、6月、7月、8月教育费附加共42106.55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21年3月、5月、6月、7月、8月地方教育附加共28071.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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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属期 |
增值税(元) |
城市维护建设(元) |
教育费附加(元) |
地方教育附加(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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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 |
554704.46 |
38829.31 |
16641.13 |
1109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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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 |
222641.25 |
15584.89 |
6679.24 |
445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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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 |
218603.29 |
15302.23 |
6558.10 |
4372.07 |
|
2021-07 |
259407.50 |
18158.53 |
7782.23 |
518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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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 |
148195.00 |
10373.65 |
4445.85 |
296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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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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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48.61 |
42106.55 |
28071.04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1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已作废2份发票)(共金额12159317.55元,税额1580711.05元,价税合计13740028.60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追缴上述视同内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