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MA8RJCUK79)
我局对你公司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2024〕104号),由于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1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二稽检通〔2024〕104号
福建新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MA8RJCUK7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苏国华、杨枫等人,自2024年9月29日起对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9月29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