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凯登进出口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对你公司做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榕税一稽强扣〔2025〕1071号),由于你公司在执行环节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5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榕税一稽强扣〔2025〕1071号
福建凯登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TA17U5X):
鉴于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原东城边街东侧与温泉支路交叉处)恒宇国际2#楼9层02商务办公)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欠缴税款1860443.51元及相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2025年5月6日起从你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鼓楼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402023******277326)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叁佰零叁元捌角整 (¥303.8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