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立华宸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检通〔2025〕123号),因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鉴于上述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8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一稽检通〔2025〕123号
福州立华宸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073225470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熊萤、林燕、倪玮杰等人,自2025年7月7日起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7月7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