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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名称: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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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征收非税现行普惠性降费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0-03-25 08:43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征收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优惠期限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80号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增值税税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27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限为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社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3号)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 个月,下同 )内按每户每年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 9000 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9 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社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办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4号)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可按投资额30 %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的,其下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9号)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发布之日施行(2020年2月10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6号、《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1号) 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 年12月31日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有关行业继续停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通知》(闽财税〔2019〕10号) 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工业企业和物流企业暂停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餐饮等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通知》(闽财税﹝2020﹞3号) 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行业企业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行业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闽财税﹝2020﹞5号) 将2020年度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免征范围由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扩大至旅游行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相关行业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98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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