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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2023102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7-12 15:40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榕税函〔2023〕93号

尊敬的鲍习羽委员:

  《关于做好福州市旅游行业恢复和发展准备工作的建议》(第2023102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建议从税收、就业、资金三方面对旅游行业继续实行为期1年的扶持政策。在税收方面,如能减免旅游行业缴纳增值税,暂缓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则可以显著减轻从业者的经营压力,降低经营成本”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并进行深入研究,认为该建议对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旅游行业恢复和发展、推进民生福祉有着积极意义。

  一、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出台更多优惠政策

  按照当前立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市级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委员有关涉税政策建议,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后续国家若有新的税收扶持政策出台,我们将继续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全力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二、认真落实现行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一)提供旅游服务纳税人可选择增值税差额计税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提供旅游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减免增值税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上述政策,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以享受相应减免增值税政策。

  (三)提供旅游服务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政策,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四)提供旅游服务纳税人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三项社保费缓缴政策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援企稳岗稳就业,促进企业恢复发展,2022年国家出台对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缓缴政策适用22个困难行业,对旅游业等5个特困行业,其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12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可由企业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12月底补缴申请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款,期间免收滞纳金。

  (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为进一步提升办税缴费服务质效,我局创新推出“智税e+”品牌,依托“福州智税服务平台”,打造从政策消息“云端直推”、“云开讲”直播解读、智能机器人“税博士”24小时掌上问税到税务云厅智慧办理的全流程服务体系,实现“企业找政策”到“政策找企业”的转变。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优化便民办税举措,在提升工作质效上再下功夫,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纳税服务深入人心,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助力我市旅游行业健康发展。

  

  领导署名:张孔院

  联 系 人:宋志铖

  联系电话:0591-83326574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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