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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2024111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20 10:09来源:福州税务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榕税函2024〕64号 

尊敬的何飞委员: 

  《关于促进福州市“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委员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接到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现结合目前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回复如下,敬请审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中,“专精特新”企业符合条件的可适用。例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自2023年1月1号至2027年12月31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专精特新”企业开展符合政策规定的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基础研究加计扣除,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企业所得税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再次感谢委员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也非常希望能取得委员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大家共同努力,营造一个规范、公平、有序的良好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做大做强。 

     

  领导署名:陈忠元 

   人:陈善福 

  联系电话:0591-86258513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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