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凯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7月1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岩税进通〔2019〕18号),通过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岩税进通〔2019〕18号
福建凯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350802553222252):
事由:你公司20121202、20121203及20130601批次从漳州市广漳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602791797211)购入商品,申报出口退税979543.51元。经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稽查查实,以上三批业务利用漳州市广漳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6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向龙岩市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356114.14元、355501.25元、267928.1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
内容:你公司上述批次出口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和免税政策,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现对你公司上述批次申报退税款979543.51元不予退税,并请你公司对上述批次出口业务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