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泓华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10月11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岩税进通〔2019〕20号),通过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岩税进通〔2019〕20号
福建泓华贸易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350802056134542):
事由:你公司20131204批次从新泰市振兴服装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370982596590178)购入商品,向龙岩市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350785.37元。经调查核实,该批业务存在“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1目。
内容:你公司该批次上述出口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和免税政策,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现对你公司该批次申报退税款350785.37元不予退税,并请你公司对该批次出口业务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