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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复工复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项的提醒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9日17时1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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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等政策规定,如果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适用的征收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1日以前的,应适用3%征收率,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1日至531日的,可适用1%征收率或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1%征收率或者免税的发票。31日之后,如果发生如下情形,仍可开具3%征收率发票: 

  一、纳税人在3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申报缴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31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 

  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份,但在一季度申报期前尚未开具发票的。 

  三、31日前已开具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 

  四、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或免税政策的。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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