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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岩税一稽公〔2020〕11号)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7日16时5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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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区灿达富锰渣厂(纳税人识别号:350802705203836,地址:龙岩市新罗区东宝山):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催告书》(岩税一稽强催〔202012)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一稽处(岩税一稽处〔202079),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新罗区税务局缴纳应追缴的税费合计684,491.05元及相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晓青

  联系电话:0597-2182575

  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中68号税务大楼第一稽查局执行股办公室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邹日忠,李晓青(闽税稽3508191018,闽税稽3508191028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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