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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岩税一稽公〔2020〕12号)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9日09时4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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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明泰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00MA2YR32N8L, 纳税人注册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8号万宝广场SOHO国际A14422室):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一稽处〔2020118)

我局于2020916日起对你公司201811日至20181231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819日至118日期间,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为他人开具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2490421-0249044402485549-02485573,金额合计4595546.38元,税额合计781242.88元,价税合计5376789.26元。有以下事实证明:

(一)你公司虚假注册,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你公司注册地址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8号万宝广场SOHO国际A14422室,经检查人员实地核查,公司注册经营地址虚假。检查人员联系你公司税务登记信息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常俊丽(身份证号码:140427********2422,联系电话:150****4470)和财务负责人陈芳(身份证号码:140424********5624,联系电话:150****4457)联系电话,均提示空号,无法联系。

(二)资金流异常,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没有发生票载交易。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存款账户(银行)信息、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网点中国工商银行龙岩分行,银行账号141001******5309108。经查询,从201811日至20181231日该账户只发生了4笔合计金额0.28元的“利息”,并无你公司发票开具的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业务的往来款项。

(三)你公司没有购进相应货物的信息,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售品类繁多的商品,购销严重背离。通过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综合查询、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你公司没有购进货物信息,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体现的销售货物品名有石油制品*0号柴油、电子元件*全频音箱、电子元件*15寸低音音箱、电子元件*线阵音箱挂件及辅材、电子元件*专业音箱三脚架等等。

(四)你公司集中开票,于201712月领购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全部作废,20181月领购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49份(剩余25份未开具),之后并未申报,直接走逃(失联)。

20184月你公司因逾期未申报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异常,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后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证据:

1.《新罗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源管理分局纳税人涉税事项调查表》、《非正常户认定表》等税务文书复印件;

2.公司注册经营地址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照片;

3.《内资企业基本情况表》、领票及申报资料;

4.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信息查询打印件;

5. 金三系统查询的你公司申报情况;

6. 49份发票底账打印件等。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5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已达刑事立案标准,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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