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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岩税一稽公〔2022〕16号)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4日10时5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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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龙岩精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00793790400Q, 纳税人注册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龙雁工业集中区东三路10号):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一稽处〔202234号)。

我局于2022218日至2022415对你公司(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龙雁工业集中区东三路10号)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取得11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发票取得情况

公司2017年10月取得广州市粤辉能源贸易有限公司20171010日开具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08947836-08947846金额合计942880.37元,税额合计160289.63元,价税合计1103170.00元。你公司已于2017年10月将上述11份发票认证抵扣,抵扣税额合计160289.63元。

以上11份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少缴税费情况

你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销项税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修订)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应补缴2017年10月增值税160289.6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7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014.48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7年10月教育费附加4808.69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7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3205.79元

证据资料《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银行对公账户对账单等。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修订)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7年10月增值税160289.6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你公司2017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014.4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7年10月教育费附加4808.69元2017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3205.79元

上述税费合计176318.59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订)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的增值税160289.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014.48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今后若有新的证据证明上述11份发票是你公司恶意取得的,再另案处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新罗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和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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