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now | date("yyyy年MM月dd日 EEEE")}}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岩税一稽公〔2024〕92号)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5日16时3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字体:   

龙岩市凯诚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02MA32P00K4F, 经营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田洋社区龙腾中路988号5幢917室):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一稽处〔2024〕37号)。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8月12日对你公司(经营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田洋社区龙腾中路988号5幢917室)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你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福建厚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龙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宇凡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和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晶宫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港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6家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28份增值税发票(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27份,发票代码:035001900104,发票号码:38166670-38166694;发票代码:035002000104,发票号码:20027343-20027344;2022年开具发票金额合计2436790.91元,税额合计0元,价税合计2436790.91元。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500222160,发票号码:01668230,发票金额合计287138.61元,税额合计2871.39元,价税合计29001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以上证据资料有:走逃失联证明、现场笔录、银行流水、发票明细、邮寄单、公告送达页面等。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1015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