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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岩税一稽公〔2025〕69号)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25日18时4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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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瑜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22MA8UMA831A,法定代表人:江瑜):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一稽处〔2025〕36号)。

  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6月19日对你公司(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九一街西路115号201室)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2年6月,你公司在与漳州市尼聚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翰坤贸易有限公司、漳州盛绥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这3家公司开具了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74160,发票号码:03474005-03474009、3474019-3474024、3474026-3474030、3474039-3474044,金额合计4826148.91元、税额合计144784.45元、价税合计4970933.3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证据资料: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岩税一稽公〔2025〕2号)、邮政专递寄件及退件凭证、张某隆身份证复印件、张某隆询问笔录、永定区建材项目投资合同书、注册地房屋所有权人情况说明、存款账户查询情况、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税务处理决定书、协查函及相关附件资料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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