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古田县博宏贸易有限公司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古田县博宏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922MA31JUBGX6)
我局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一稽罚[2019]9000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7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一稽罚〔2019〕90006号
古田县博宏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22MA31JUBGX6)
经我局(所)纳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在与上海高全化工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4888319-04888321,金额合计250,000.00元,税额合计40,000.00元,价税合计290,000.00元,属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古田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