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阻止出境决定书 》(宁税一稽阻〔2020〕101号 ),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8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
阻止出境决定书
宁税一稽阻〔2020〕101号
古田县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鉴于你(公司)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20年 7月30 日起阻止你(公司)法人代表 罗孝春 出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