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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安市创辉电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0日09时3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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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创辉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6603735749)

我局于202222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处〔2022〕9),由于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吴培新、李清渺       联系电话:0593-6816353

   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1号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处〔2022〕9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310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二稽处〔2022〕9号

 

 

福安市创辉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6603735749

我局(所)于2021年12月27日2022年2月18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北街道福新路韩阳煌都6号楼1406室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5年7月取得由深圳市辉腾宇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2130,发票号码12391171-12391172,涉案发票金额122905.98元,涉案发票税额20894.02元,价税合计143800.00元。你公司取得已被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认证并抵扣税款、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取得深圳市辉腾宇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应追缴增值税20894.02元。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四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62.58元。

(三)依照《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你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26.82元。

(四)依照《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17.88元。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六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被证实虚开的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相应支出122905.98元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应调增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905.98元。你公司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5919.98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48825.96元。依照《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你公司应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14882.60元,已缴2592元,应补缴12290.60元。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上述(一)至(六)项应补税款及滞纳金已过税款追征期,故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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