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省创动电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省创动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MA344BAF48)
我局于2022年5月6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处〔2022〕18号),由于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吴培新 、李清渺 联系电话:0593-6816353
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1号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处〔202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5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二稽处〔2022〕18号
福建省创动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MA344BAF48)
我局(所)于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4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湾坞镇新兴路83号)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6年1月取得由深圳市盛锦莲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3130,发票号码09458922-09458946,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02780004-02780013、02780015-02780019,涉案发票金额395153.21元,涉案发票税额67176元,价税合计462329.21元。经查,除1份发票(发票代码:4403153130,发票号码9458931)外,其余39份发票(金额合计385157.96元、税额合计65476.8元)你公司已于2016年1月认证申报,形成留抵税额65476.8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虚开,你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发票违法。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取得深圳市盛锦莲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