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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高伟《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6日10时4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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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高伟《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高伟:(纳税人识别号:653127********0011)

我局于202251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处〔2022〕20号),由于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吴培新 、李清渺       联系电话:0593-6816353

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1号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处〔202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526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二稽处〔2022〕20号

 

 

高伟:(纳税人识别号:653127********0011

我局(所)于2021年1月7日2022年5月17日对你(单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1号集体户2017年6月1日2020年11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7年6月23日,你所投资的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8月2日至8月4日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期间你的个人账户收到转账款项(转账摘要为股东分红),你取得该笔收入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你未依法申报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第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三款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853972.5元[收款总额79050000-成本25500000=利润53550000(元)、(利润53550000×投资占比52.7%-24500)×35%-14750=9853972.5(元)(你在上述4家合伙企业中的投资占比均为52.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寿宁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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