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风华正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0953024659)
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二稽通 〔2022〕7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二稽通 〔2022〕77号)送达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宁税二稽 通 〔2022〕 77 号
福安市风华正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0953024659):
事由:我局已对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的涉税情况开展立案检查,你公司如存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以及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情况,应按规定补开、换开发票或者提供相关材料。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通知内容:你公司如存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以及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情况,应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若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经审核确认,该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若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特殊原因但未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即上述特殊原因造成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提供相关资料证实该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