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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浩盛实业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3日09时5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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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浩盛实业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福建浩盛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572987293E)

我局于202355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二稽通〔2023〕39号),由于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吴培新 、李清渺       联系电话:0593-6816353

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1号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二稽202339号)及拟公布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523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宁税二稽 2023〕 39 号 

福建浩盛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91350981572987293E

事由:我局(所)于2022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 处〔2022〕36 号),认定你(单位)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张家口刚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双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秉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大城县东铄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云南泉托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万存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恒野金属有限公司、承德虎虎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创拓商贸有限公司、承德晨辉商贸有限公司、南京顺妙承商贸有限公司、淮安雷亦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西法儒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同禾康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备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天宝梦飞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明明亮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帅帅春江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秦都辉商贸有限公司、贵阳市贵州康达维达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裕天齐矿业有限公司、弥勒丰华贸易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购买13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38089946.31元,税额合计23475289.59元,价税合计161565235.9元,已认证并抵扣税款、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项)、第七条规定,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在我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前按照前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不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二、你(单位)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拟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拟将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对你单位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四、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以在我局作出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决定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章)

二O二三年五月五日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名称:福建浩盛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572987293E

注册地址:福安市赛岐开发区小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姓名:黄桂昌

法定代表人性别: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352226********0014

二、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张家口刚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双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秉达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大城县东铄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云南泉托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万存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张家口恒野金属有限公司、承德虎虎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创拓商贸有限公司、承德晨辉商贸有限公司、南京顺妙承商贸有限公司、淮安雷亦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西法儒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同禾康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备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天宝梦飞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明明亮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帅帅春江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秦都辉商贸有限公司、贵阳市贵州康达维达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裕天齐矿业有限公司、弥勒丰华贸易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购买13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38089946.31元,税额合计23475289.59元,价税合计161565235.9元,已认证并抵扣税款、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你公司让张家口刚锐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01份,金额合计138089946.31元,税额合计23475289.59元,价税合计161565235.9元,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13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23475289.59元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你公司2016年9月19日已转出进项税额813681.22元,2016年10月21日已转出进项税额1167459.42元,共计已转出1981140.64元,应补交增值税21494148.95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1074707.45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你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44824.47 元。

(五)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29882.98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非涉案发票涉及的金额及应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后,2015年应补企业所得税14289996.37元 ,2016年应补企业所得税18179736.19 元,合计应补企业所得税32469732.56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上述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闽0981刑初46号],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已对你公司判处罚金200000元,对你公司不再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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