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宁德市圣元祥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宁德市圣元祥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02MA33H2HB16)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一稽罚告〔2023〕22号),由于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蔡斯钊、李岩兵 联系电话:0593-2837603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鹤峰北路41号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一稽罚告〔2023〕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6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一稽罚告〔2023〕22号
宁德市圣元祥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02MA33H2HB16):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生辉路9号2幢)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查,你公司开具给何周祥、张福亮、缪存坚、宋青晓购进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明显偏低,你公司解释为“运损车”,经检查你公司上述销售车辆无对应进项发票。你公司为何周祥购进车架号为LVTDB11B1KD223546的汽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供上牌使用,发票代码135091920001,号码10076622,开具日期:2020-07-06,不含税金额17,699.12元,税额2,300.88元,价税合计20,000.00元。经查,何周祥购买的车辆实为莆田市步峰汽车有限公司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35031920001,发票号码10045853,开票日期:2020年6月30日,不含税金额57,522.12元,税额7,477.88元,价税合计65,000.00元。你公司为宋青晓购进车架号为LVVDB21B3LD019037的汽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供上牌使用,发票代码135091920001,发票号码10076618,发票开具日期:2020-06-17,不含税金额22,123.89元,税额2,876.11元,价税合计25,000.00元。经查,宋青晓购买的车辆实为莆田市步峰汽车有限公司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35031920001,发票号码10045848,开具日期:2020年6月16日,价税合计90,000.00元。你公司为缪存坚购进车架号为LVGDN56A9LG076115的汽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供上牌使用,发票代码135091920001,发票号码10076620,开具日期2020-06-23,不含税金额53,097.35元,税额6,902.65元,价税合计60,000.00元。经查,缪存坚购买的车辆实为石狮嘉程添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35051920001,发票号码1032523,开具日期:2020年6月23日,不含税金额212,212.39元,税额27,587.61元,价税合计239,800.00元。你公司为张福亮购进车架号为LVTDB21B2KD213565的汽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供上牌使用,发票代码135091920001,发票代码10076616,不含税金额21,681.42元,税额2,818.58元,价税合计24,500.00元。经查,张福亮购买的车辆实为莆田市奇利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350031920001,发票号码10045252,开具日期:2020年6月9日,不含税金额97,345.13元,税额12,654.87元,价税合计11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