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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安市长成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2日10时2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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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长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572962889E)

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宁税稽通 〔2024〕 33 号,由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均无法联系且无其他的法定收件人,以至于我局通过直接、邮寄等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林玲         

联系电话:0593-2991692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中路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十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宁税稽通 2024〕 33 号

 

福安市长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572962889E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六条第五款等规定。

通知内容: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十月九日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福安市长成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572962889E

注册地址:福安市城北新华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雪玉

法定代表人性别: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352226********0026

二、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经查,2019年至2022年期间,你公司与福建省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你公司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开具5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这两家公司(货物名称:水泥,数量合计:13,817.78吨,发票金额合计:4,493,577.97元,税额合计:589,622.03元,价税合计:5,083,200.00元),属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你公司为福建省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货物名称:水泥,数量合计:13,817.78吨,发票金额4,493,577.97元,税额589,622.03元,价税合计5,083,200.00元,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其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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