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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19]第92059号)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6日11时2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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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自2019815日起对福建初随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KEM95X,法定代表人:林远,身份证号码:350182********353120190506日至20197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南税三稽检通一〔201992059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9916

附: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南税三稽检通一〔201992059

福建初随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王健、石怡根、胡伟凡、陈刚、吴兴发、郑斌、季若珂、邓吉、薛志雄、吴杰、吴承成、肖五君、杨隆胜、王炎钦等人2019815日起对你(单位)20190506日至20197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0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告知: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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