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税三稽告字〔2021〕第3号
何兴让(纳税人识别号:3507233507239009838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南税三稽检通[2021]10号)、《催告书》(南税三稽处〔2021〕3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南税三稽检通[2021]1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催告书》(南税三稽处〔2021〕3号)自公告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催告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催告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8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南税三稽检通 [ 2021 ] 10 号
何兴让(纳税人识别号:3507233507239009838L):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稽查机构运转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执法主体变更事项告知你公司,变更前执法主体:光泽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变更后执法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原光泽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继续有效,后续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承继。
税务机关(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南税三稽强催〔2021〕3号
何兴让: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光地税稽处〔2017〕1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光地税稽罚〔2017〕1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到国家税务总局光泽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缴纳合计查补税(费)款18867.58元、罚款68420.48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傅嘉
联系电话:18750999155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刘敏,傅嘉(闽税稽3507193003、闽税稽3507200005)
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