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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6日14时5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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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税三稽告字〔2021〕第3号

何兴让(纳税人识别号:3507233507239009838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南税三稽检通[2021]10号)、《催告书》(南税三稽处〔20213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南税三稽检通[2021]1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催告书》(南税三稽处〔20213号)自公告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催告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催告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8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南税三稽检通 [ 2021 ] 10

何兴让(纳税人识别号:3507233507239009838L):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稽查机构运转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执法主体变更事项告知你公司,变更前执法主体:光泽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变更后执法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原光泽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继续有效,后续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承继。

  

税务机关(公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南税三稽强催〔20213

   

何兴让: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光地税稽处〔20171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光地税稽罚〔20171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到国家税务总局光泽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缴纳合计查补税(费)款18867.58元、罚款68420.48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傅嘉

  联系电话:18750999155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刘敏,傅嘉(闽税稽3507193003、闽税稽3507200005

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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