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税一稽告字〔2022〕12号
福建南平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0015699294XP):
我局于2022年8月2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南税一稽强扣〔2022〕100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相关文书已无法直接送达,也无法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南税一稽强扣〔2022〕1002号
福建南平瑞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识别号9135070015699294XP):
鉴于你公司(地址:南平沙溪口电厂)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2年8月2日起从你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平四鹤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39103*******1349)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贰拾叁万柒仟伍佰肆拾柒元伍角正 (¥237547.50)
合计(大写):贰拾叁万柒仟伍佰肆拾柒元伍角正(¥237547.5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