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未发现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情况;
三、未发现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的情况;
四、未发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
五、未发现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的情况;
六、未发现有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
七、未发现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情况;
八、未发现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发现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情况;
十、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