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杰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2Y7X552G):
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处〔2024〕89号),因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4334372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处〔202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岚综实税稽处〔2024〕89号
福建省杰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2Y7X552G):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地址:平潭县芦洋乡洋中村洋中106号)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企业实际控制人失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6号)“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你公司虽可以联系到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但其不了解你公司情况且无法企业实际控制人联系方式,可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登记地址虚假。通过实地核查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未找到你公司。
(三)资金交易异常。根据银行交易记录,你公司资金存在大额资金快进快出、无资金沉淀现象。
(四)开票期间异常。你公司2017年5月完成税务登记,2020年12月开始至2021年3月大量开票,之后再无开票记录。符合虚开公司“短时间大量开票”的特征。
(五)进销项不匹配。你公司为机械租赁企业,但该企业无固定资产购入的进项发票,虽取得了机械租赁发票,却无资金交易记录,无修理费用发票,取得非成品油发票金额与开具机械租赁费发票收入占比高达87.84%,上述业务模式与无船承运企业的经营模式明显不符,不合常理。
(六)使用燃料异常。你公司取得大量非成品油发票,经查询,非成品油不可直接在机械上使用,你公司在存续期间并未取得任何可用于加工上述油品设备的发票,也未取得相关的委托加工支出的发票。
(七)无经营费用支出。你公司从业人数仅2人,未取得水、电、房租等发票,无仓储、水电、租金、购货等费用支出记录,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过程所需费用支出。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认定你公司2021年开具的7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857,759.48元,税额:761,508.66元)和取得的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301,043.18元,税额:689,135.42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