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缴费人,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延长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纳时限的通知》,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按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费、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延期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足额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费和生育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延期缴费期间不划拨个人账户,待补缴后一并补划入个人账户。
二、2020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时间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一个月,但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待遇享受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文前已缴费的参保人员参照执行。在放宽延长缴费期限后补缴的,等待期为60天,缴费之前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全额自付。其他事项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三、我们再次倡议,为了您的健康考虑,建议您尽量减少出门次数,尽量通过“非接触”式缴费渠道办理医保缴费业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自然人可以通过“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闽税通”APP、微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进行手机端缴费。如您对缴费事项有疑问,可拨打62568638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