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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告示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3日11时37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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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缴费人,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岚社会医保〔2020〕14号)文件精神,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平潭医保政策为您添动力。

  一、 阶段性减征范围及费率

  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合并实施的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35%;减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减征期的企业单位缴费,补缴欠费和减征政策终止后的单位缴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二、 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限

  阶段性减征实施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不得延后执行。

  继续执行缓缴政策。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继续按岚社会医保〔2020〕1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 关于2月份已缴费款退费

  20202月份已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医保经办机构将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金额。对于减征部分金额,直接由区行政服务中心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原缴费账户。

  四、 确保待遇支付

  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经办机构应确保待遇支付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暂不划拨个人账户。

  最后,我们再次倡议,广大缴费人尽量通过“非接触式”渠道办理缴费业务。如果对社保费征缴政策和事项存在疑问,可拨打12366税务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如果对医保相关政策存在疑问,可拨打0591-12345转医保服务处。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203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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