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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2020年第二季度欠税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4日16时2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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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第90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的规定,现将截至2020721日,欠缴税金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件)。被公告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欠税人存款中扣缴;

  二、收缴欠税人发票或者停止向欠税人发售发票;

  三、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变卖欠税人的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欠税;

  四、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出境;

  五、提请法院向欠税人行使代位权、撤消权。

  同时,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欠税期间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欠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二)不得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否则,将依法处以所欠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欠税公告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208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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