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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0日15时23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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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218月10日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信息

序号

税务机关

代征人名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原委托代征范围

原委托代征期限

原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

税率

1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方欣科技有限公司

83300887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82-88号(双号)C3栋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通过乙方开发的“网上代开发票平台”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纳税(费)额。

2021-01-01至2021-12-31

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1、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代征。

2、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开票金额,对于该类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1.5%的征收率代征。对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开票时不预缴个人所得税,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税额,税(费)率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征50%征收,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每月销售额10万元(每季30万元)以上的按减征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印花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

代征期限内,代征的税(费)种、计税依据及税率如有变动的,以变动后的政策法规为准。

增值税按3%,个人所得税按1.5%的征收率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印花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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