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综实税 告〔2022〕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22年06月20日
委托代征信息
序号 |
税务机关 |
代征人人名称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地址 |
委托代征的范围 |
委托代征的期限 |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1 |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 |
24335455 |
刘荣洪 |
平潭县城关下埔庄38号 |
借款合同 |
2022-06-15至2025-6-14 |
印花税 |
印花税 借款合同,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