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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潭百亚实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21 17:35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福建百亚实业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350128077405209K)

   我局于2019110日就你公司已查证的税收违法行为(案件编号235012820170000017)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处〔20191号),因无法通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冰,电话通知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采用邮寄送达方式,邮寄给你公司经营住址(平潭县潭城镇红山居委会荷花庄077)已找不到你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21日          

  联系人:林桂栋

  联系电话:0591-24131881

  税务机关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西航办公区二楼稽查局执行股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岚综实税稽处〔2019〕1

  平潭百亚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2Y9K9N0R)

  我局(所)于2018年86日至2018115日对你(单位)2017620日至20183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处于走逃失联状态,检查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原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已将你公司列入非正常户管理。检查组人员拨打了被查对象的相关人员电话,均联系不上;进行实地调查时,发现被查对象使用的是虚拟地址,无实际办公场所;通过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按期办理各类纳税申报资料、非正常户认定、企业的登记信息、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发售、验旧、结存、开具、取得等资料进行确认。

  (二)在对你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登记的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账号:1402090******055448)开户至今的资金往来明细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并未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开户,其银行账号1402090******055448为虚假,未发现你公司与下游受票企业有资金往来关系。

  (三)经查询你公司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以及纳税申报情况的相关数据资料,发现你公司2017年6月至20183月期间共领用中文四联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15份,正常开具113份(金额11,021,810.66元,税额1,873,707.84元,价税合计12,895,518.50元),作废2份,无进项税额认证抵扣凭证。其中2018329日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申报纳税。

  (四)虚假填列进项税额。从金三系统查询你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二),你公司在所属期201710其他扣税凭证其他填列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38,000.00元;在所属期201711其他扣税凭证其他填列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15,400.00元;在所属期201712其他扣税凭证其他填列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07,400.00元;在所属期20181其他扣税凭证其他填列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50,500.00元。但从增值税发票电子底册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从未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五)2018年329日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合计956,736.23元,税额合计162,645.17元,未申报纳税。

  二、 处理决定

  (一)认定虚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第一点,判定被查对象属于走逃失联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第二项第一点、第二点、第五点,判定被查对象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情形,对被查对象20176月份至20183月份期间向下游企业开具的1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021,810.66元,税额1,873,707.84元,价税合计12,895,518.50元,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

  (二)追缴税款

  1.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538号)第九条,对被查对象在未提供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情况下,自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711,300.00元应认定为虚假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文件规定,对被查对象20183月份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违法行为,按其虚开金额956,736.23元追缴增值税162,645.17元。

  上述合计应追缴增值税1,873,945.17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对被查对象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1,176.16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规定,对被查对象追缴教育费附加56,218.36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二点规定,对被查对象追缴地方教育附加37,478.90元。

  (三)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上述应追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罚款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点第(三)项规定,对被查对象暂不予行政处罚,如司法环节未进行处罚,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被查对象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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